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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或合同解除时,如何计算工程价款?
时间:2022-06-07 14:45:5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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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尽管合同总价约定清楚且该约定是“包死价”,但总价支付的前提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在承包人未能完成所有工程时,总价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此时如何计算工程价款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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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认为固定总价合同中未完工程的造价计算原则应采用比例折算法。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1日,杜班公司和时代豪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杜班公司承建时代豪庭公司开发的北方嘉园项目。


2015年2月1日至11月期间,杜班公司多次停工导致工期延误严重,2015年11月11日,时代豪庭公司向杜班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2015年11月12日,中共衡水市委办公室呈批笺上市领导对《关于浙江杜班建设集团在衡工程全面停工的紧急报告》反映的问题作出批示。2015年11月27日,武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议纪要载明:2015年9月29日杜班公司项目无故停止了施工,经研究决定:1.同意时代豪庭公司与杜班公司解除北方嘉园二期工程施工合同。2.时代豪庭公司和杜班公司就解除合同后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妥善解决,确保不拖欠工人工资。诉讼中,双方争议较大的是二期工程的工程价款问题。


对此,杜班公司和时代豪庭公司均申请对北方嘉园二期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对北方嘉园二期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汉丰公司出具北方嘉园二期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北方嘉园二期项目7#-10#楼工程造价为:


(1)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鉴定方法计算,北方嘉园二期工程7#-10#楼工程造价为23663516.92元。


(2)若采用施工期适用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北方嘉园二期工程7#-10#楼工程造价为29850122.33元。


对于北方嘉园二期工程7#-10#楼工程造价,杜班公司认为应采用施工期适用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时代豪庭公司认为应采用“按比例折算”的鉴定方法计算。


【法院认为】


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北方嘉园二期住宅项目为未完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中未完工程的造价计算原则应采用比例折算法,即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杜班公司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北方嘉园二期工程7#-10#楼工程造价应为2366351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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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折价计算并非固定总价合同解除的唯一计价标准。


1、双方约定优先。


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鉴定前或诉讼过程中可以协商一致达成结算,或可以就计价方式达成补充协议的,则首先应当以双方约定进行结算。


2、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合同未就计价方式进行约定,需要鉴定后进行折价计算。


关于折算的方式,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案件中,合议庭认为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法:


(1)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工程价比例折算法)


(2)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工期比例折算法)


(3)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价。(定额或市场价计价)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工程价、工程量比例折算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但该方式具有局限性。如果合同约定总价是下浮一定比例后确定的优惠价格,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导致需要折算时,继续适用优惠价进行结算对于承包人而言明显不公平。也即存在不平衡报价时,承包人已完工部分的单价可能远远高于整体工程的单价,此时使用第三种方式定额进行计价会更合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3号)第8条也明确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但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


综上,法院对固定总价合同中未完工程的造价一般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已完工程量、合同总价、双方过错、下浮比例等问题,综合判断后进行折算,尽量做到量价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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