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开展股权众筹活动
时间:2015-08-10 12:19:11 点击:次
证监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开展股权众筹活动
8月7日,证监会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股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活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发行股权活动。证监会指出,检查目的是为摸清股权融资平台底数,排查潜在风险隐患,一旦发现有关违法犯罪情况,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7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的活动,证监会决定近期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对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检查内容包括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想不特定对象发型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早在7月18日,央行联合十部委下发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其中对股权众筹融资的定义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并表示股权众筹平台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
证监会的通知延续了指导意见中对股权众筹的定义,并明确表示,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证监会的通知和央行指导意见一致:都将股权众筹定义为公募股权众筹,只有拿到牌照才能开展业务。而通知也对目前所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的平台造成影响,即应按照私募股权管理办法从事业务。
通知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