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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聚讲堂】第一期 《二胎时代下 怀孕女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技巧》
时间:2020-02-12 12:13:26   点击:

 二胎时代下,怀孕女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技巧 

主讲人:袁利丹律师


2018年9月29日下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袁利丹律师就“二胎时代下,怀孕女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技巧”这一主题开展专题分享。当日二十多家公司代表积极参与此次讲堂,到场聆听袁利丹律师的独特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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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劳动关系续延至三期届满:孕期、产期、哺乳期


2、三期待遇:

a.  怀孕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即员工因产前检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女员工孕期请假在医疗机构检查时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也不能扣除。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以由生育保险支付或报销。


b.  产期。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是连同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综合考虑的。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产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也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该女员工发放了工资,生育津贴则可以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以充抵已经支付的工资。有些地方法规还规定,如果该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不足部分,应由其所在单位以补齐。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工作时间照发女员工的工资。


c.  哺乳期间工资。哺乳期是产假之后的一个时间段,在这段期间,女员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但是每天可以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不包括路上的交通时间。因此,女员工处于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也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资待遇,不能擅自(单方)降低和减少。 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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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人单位处理怀孕女职工劳动关系的“雷区”


1、禁止性“雷区”


(1)无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

a.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不能胜任工作;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经济型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


2、法定可行但极易被认定违法的“雷区”


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 用人单位“踩雷”可能应发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应发的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 用人单位解除怀孕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合法事由

                     

1、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女职工才得知怀孕,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3日林女士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双方签有期限至2016年11月2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5月6日林女士与科技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通过协商一致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科技公司向林女士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0.5万元。2016年5月9日林女士经医院诊断怀孕7周,当日其向科技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因查出怀孕,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科技公司予以拒绝。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林女士要求撤销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女士主张其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时并不知晓自己已经怀孕,若其知晓自己怀孕则不会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此种情形属于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


问: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产假工资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协议内容并无显示公平的情形,林女士对协议内容也并不构成重大误解,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林女士其理应知悉且须承担其签字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袁律师认为】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换言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情形下有权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协商,并对相应权利进行处分。


b. 具体到本案中,林女士与科技公司是自愿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也载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已实际履行,因此该解除协议已经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约束力。换言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林女士在与科技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时,应充分预见到签署解除协议可能对自己的生活、工作等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应充分知悉签署协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林女士基于怀孕的事实主张重大误解,显然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基于上述原因,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签署并实际履行后,林女士再行以“怀孕”为由要求撤销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通常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c. 既然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产假工资等。


总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2、怀孕女职工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用人单位有无法律风险?

        

【案例】

某文化公司财务人员小林:2016年初得知自己终于有了宝宝,一家人欣喜若狂。考虑个人的身体情况以及上下班通勤负担,经过和家人协商,小林向公司提出了辞职。问题:公司批准小林的离职申请会不会带来法律风险?


【律师答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案例中的小林提出辞职并无不当。但需要强调的是,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由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因此为避免事后发生纠纷,在孕期女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建议用人单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a. 留存书面离职申请,由劳动者本人书写离职申请,明确具体离职原因;

b.留存离职面谈记录,由人事工作人员向其说明法律对于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及离职后社保减员问题,再次确认劳动者申请离职原因;

c.留存离职结算单,双方签字确认最后到岗日,以明确薪资结算及社保减员月份等事宜。

即,用人单位在遇到孕期女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尽可能地留存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真实原因”并存档备查。


3、女职工以个人原因,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可以反悔吗?

劳动者提出辞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无论怀孕与否都是合法的离职理由。辞职报告的性质为法律上的单方通知,法律上属于形成权的范畴,辞职报告到达用人单位即行生效,双方必须履行。在此基础上,双方劳动合同于30天后解除,其自行反悔无效。这种离职方式对于是否为女职工、是否在孕期无关。

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典型的比如放弃继承之类的行为。



 五、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清算情况下,怀孕女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怀孕女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技巧


1、发生纠纷前:

a.  禁踩“雷区”;

b. 规范用工管理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离职流程;

c. 协商解除;

d. 固 定 证 据:邮件、OA系统;各类通知;视频、录音。


2、发生纠纷后:

a.  换位思考、协商解决;

b. 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择最佳时机调解;

c. 缠讼。



七、结语


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劳资双方的互谅互让。用人单位不应因怀孕女职工的特殊身体情况加以歧视对待。怀孕女职工亦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即使是怀孕期,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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