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

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热线0756-2666858
新闻资讯
法律查询

联系我们
  •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777号敦煌大厦2003B

  • 电话:
    0756-2666858

  • 邮箱:
    270339350@qq.com

律所活动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律所活动

案件讨论会(2020年第十七期)||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4-30 09:49:06   点击:

image.png


2020年4月28日下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举行了2020年第十七期案件讨论会。


讨论会主要讨论的案件是:

徐某某与林某某相邻权纠纷案


讨论的主题是:

关于是否上诉及如何上诉的意见


本次讨论会由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杨海玲律师主持。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袁利丹律师、刑事辩护部顾问张云成、孙鹏辉律师助理,曾繁金律师助理、姜逸轩律师助理、蔡晖律师助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朱晓红实习律师参加了会议。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发起人兼导师、律媒社战略顾问、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战略顾问林叔权律师也应邀出席。


image.png


杨海玲律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基本案情、说明当事人的心态并提出了关于上诉的意见。


image.png


杨海玲律师介绍案情,提出上诉意见


这个案件是是相邻权纠纷,就说楼下漏水,然后起诉楼上的业主。相邻权纠纷请求将漏水的地方楼上楼下都维修完毕,并赔偿原告就是楼下业主的损失。


这个案件立案了之后就进行了鉴定,鉴定出是楼上业主房屋洗手间的问题,但是这个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原告并不满意,因为报告只是说是洗手间的问题,但并没有说清楚是洗手间哪里的问题。然后这个鉴定机构就给出了处理意见说要做重防水处理,然后我们就提出了异议,当事人是强烈要求要变更鉴定机构的,因为他认为这个鉴定机构不够专业。


但是第二次开庭的时候,法官说既然结果都出来了,先让楼上业主先维修,看维修结果再认定。我们委托人也就是原告不同意,说在鉴定结果没有完全出来的时候,被告就自行维修的话,首先没有找到源头就维修,得不到根本的解决,但法官还是给了时间给被告去维修。


维修的时候我们申请第二次现场勘验,去看了房屋的漏水情况,去的时候从表面上看房屋漏水的情况已经止住了。由于原告不同意被告在鉴定报告没有完全出来之前就对房屋进行修复,所以没有开门让维修人员对楼下漏水的地方进行修复。


这个案件,现在判决出来了,法院不同意补充鉴定,也不同意重新选聘鉴定机构,认为房屋经过被告的维修已经将漏水止住了,原告不同意被告帮忙维修,那就让被告用金钱的方式给原告补偿,判了3000元,这个就是判决结果。


案情的情况就是这样,我看了这个判决之后,认为,第一这个补充鉴定法院没有去做,法官的考虑到再次开凿和找漏水点程序繁琐不利于相邻权关系的解决。但是我认为,这个鉴定费用我们这边交了,判由被告承担,但是这个鉴定结果并不是个全面的鉴定结果,因此我认为在补充鉴定这点上可以提出上诉。


至于赔偿款3000元,并不能完全弥补我们当事人的损失,因为漏水现在只是表面上止住了,但是如果案件结束后,如果漏水点再出现或者漏水点扩大了,对双方的损失都是很大的,所以说,3000元的补偿肯定不是我们最满意的结果,这一点我认为也可以提前上诉。


杨海玲律师说明当事人心态


这个房子是给出租给学生家长使用的,自从这套房漏水之后就影响到他的出租,因为这套房是学区房。所以他觉得这个定时炸弹一直在那里,这套房不是他自用的,是要租给别人的,如果他这个纠纷一直解决不了的话,对他来说损失是挺大的。


之前没提出诉讼之前,他都已经通过物业跟楼上的业主沟通过好几次,但是楼上的业主不积极去配合,他迫于无奈才到法院诉讼。所以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既然来到了法院诉讼,又花了两万五的鉴定费用,所以想把这个事情根本性地解决掉。所以当时这个鉴定结果出来的时候,他不是很满意,就觉得他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的话,他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就是不值得的。


所以说整个过程中,他给我反馈的就是要重新鉴定,而且不同意补充鉴定,但是法官这边判决就是尽量往有利于相邻权纠纷解决这方面去考虑。


还有这个3000元的问题,我这里要补充一下就是,我们当时起诉的时候,不仅仅要对漏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还要对造成的损失多少进行鉴定。但是,还没做到这一步的时候,就已经判出来了这个结果。至于3000块钱能不能弥补到这个损失呢?我们觉得还是要根据漏水的情况,对房屋造成损失大小来判断。



image.png

张云成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我认为,目前根据这个判决结果来看,如果这个事情是我自己家的事情,那我就不上诉了。因为法院针对这个判决也好,还是依据的事实也好,都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法院不可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来做出判决,也不可能认定可能发生的事情。


所以就目前法院判决来说,他一定是根据目前造成的损失、目前存在的问题解决没有来判决的。那么现在从判决上看,楼上的人已经对卫生间进行了处理,而且也已经不再漏水了,不会再影响楼下的相邻权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院能够支持重新鉴定的各种理由可能性不大。


与其这样还不如找鉴定机构来重新鉴定一下自己家房屋到底损失是多少,是不是比3000块钱更多,如果鉴定机构能够提出,我的损失大于3000块钱,那么我可以以这个理由提出上诉,我认为更可行,因为这样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益。否则的话,我们上诉的目的是什么,就很难解决。


image.png


袁利丹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这个漏水所导致的租金的损失,就是说租金的损失是不是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是不是漏水就导致你的房屋不能出租从而造成损失,这个是很难鉴定的。


因为你现在说是租金减少的损失,这个租金减少的损失怎么算呢,你认为这个房子可以租3200,但是因为漏水就租了2800,这个租金本来就说一个协商的结果,可能你租期长,我就给你租金稍微低一点,这个很难鉴定是因为漏水导致的租金减少,所以我觉得如果原告还期待就租金损失方面而上诉的话,可能性比较小。


image.png


姜逸轩助理的意见和建议


我觉得应该先了解一下当事人现在知道这个判决之后的想法,就是可以跟当事人沟通一下,他想要达到的是什么效果。如果说他确实不放心现在的质量,未来有没有可能会再漏水或者别的情况,等这个判决生效之后再提起诉讼,那就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所以我认为如果当事人真的愿意提这个诉讼的话,那我们可以再提二审诉讼,通过二审去拉长这个时限,然后去继续观察一下房屋的情况,如果真的没有他说的那个“地雷”,那么等二审结果出来,如果还是维持原判,那又有一个周期,我们可以再跟他去沟通。


二审判决出来,程序算下来应该最少也有四个多月了,他对判决的接受度可能会更高。如果说二审诉讼过程当中,又发现漏水了,那我们可以以一审的事实不清,进行一个补充鉴定。而且这种情况的话法院更有支持我们的可能性。



image.png


林叔权律师也提出了意见和给出了建议


林叔权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理由就说该鉴定的没有鉴定,事实没有查清,责任不明,损失判决没有依据。


其实房屋漏水这类案件,我接过很多个。一般来讲都是邻里关系、楼上楼下和左邻右舍的关系,刚开始他们肯定互相交涉过,物管、居委会都调解过,解决不了才会到法院。这类案件都是这种情况,我们这个客户也是这种情况。有些通过物管或者居委会调解了,有的甚至到法院还没立案,到调解室就调解了。


但是也有从一审、二审、到再审的案件都有。我在广州遇到过一个案件,一审二审到高院,而且是由侵权方提出的再审。也就说一审二审侵权人也就是楼上的业主都已经输了,该承担的维修费用也支付了,最后他认为这个判决对他不公,因此他就去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本来这种案件再审就很困难,但是这个侵权人他就每天到法院闹啊,吵啊,法院最后给他立了一个再审案,再审也部分改判了,这个案例可以说非常精彩。


我做了15年律师,这类案件虽然不能说办了很多,但是也有三五个。邻里关系看起来简单,但其实很复杂。如果大家今后碰到这类案件的时候,我们今天这个讨论会对大家一定会有所启发。


第二点,无论是谁,碰上这种事情都会很痛苦,好在我们这个当事人他是出租,不是自住。我们做律师,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刚刚张云成顾问讲的,当事人看到没有漏水之后就认了,其实这种当事人比较少,多数当事人,如果是自己住的情况下,看到自己装修得漂漂亮亮的房子,因为楼上漏水把家里的天花板或者墙壁搞得乱七八糟,这是很痛苦的。


所以办这个案子,我们要理解当事人。在这个办案过程中,面对法官提的问题以及判决结果,当事人无论什么反应我都是很理解的。面对这类案件的时候,不用见到当事人,我们都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自己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样,不能觉得说这个当事人怎么这么不爽快,都已经不漏水了,还要纠结,这样理解就错了。


这个案子,肯定要上诉的,为什么呢?法官对于邻里关系“和稀泥”出发点是好的,但不是这样“和稀泥”的。换一个法官,该鉴定的鉴定,因为漏水的原因还没有完全找到,现在只是局部的找到,没有全面做鉴定,这是一个。


第二,租金差没有鉴定,第三维修费用也没有鉴定,这些问题我们也是提出了的,而且这些一审的法官是完全可以做的,除非有一种情况,就是原告申请鉴定但是不愿意给鉴定费,但是现在原告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那法官为什么不愿意去做呢?因为法官现在是以相邻权关系、邻里关系、和事佬的心态去办这个案件的,所以结果是该鉴定的没有鉴定完整。


这个案子我们上诉,那么上诉的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然后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还是发回重审,我的意见是,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可能已经是不信任的了,如果我们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很可能不会这样处理,因为涉及到程序性的问题,该鉴定的没有鉴定,程序违法了,所以如果我是二审法官,我肯定是以发回重审的方式来处理。


因此这个案子,我们的建议是,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当然这个对我们律师来说是比较痛苦的,因为当时收费比较低,如果发回重审,一审完了到二审,我们律师的工作量是很大的。所以如果是发回重审,我们可以跟当事人再商量一下律师费的问题。


网站首页 关于融聚 新闻资讯 刑辩律师团 房产部律师团 劳动法律师团 知识产权律师团 退役军人服务 药企法律服务 联系我们 / 索赔
Copyright © 1995 - 2024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 [ www.gdrongju.com ] .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756-2666858   E-mail:270339350@qq.com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777号敦煌大厦2003B
网站地图 / XML   粤ICP备19140228号   粤公网安备4404024022474号   网站建设珠海网站建设网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0756-2666858
留言咨询
来访路线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