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9日下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举行了2020年第十四期案件讨论会。
讨论会主要讨论的案件是:
1、徐某诉珠海市某房产开发公司、某银行合同纠纷案(诉请涂销抵押登记)
2、杨某某与珠海某大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3、内蒙古XX建设公司诉珠海XX电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第二次讨论)
4、某某公司与珠海玉猫物业管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5、中山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林某合作协议纠纷案
6、某某某与某信息咨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7、中山市某纺织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部分案情介绍】
1、徐某诉珠海市某房产开发公司、某银行合同纠纷案
原告徐某与被告一珠海市某房产开发公司达成了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负责开发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某房屋。2013年9月30日,被告一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分别于2013年2月4日、2013年2月22日及2014年7月21日向被告一支付了全部房价款。2014年10月13日,被告一将该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并分别于2014年10月22日和2016年3月16日将该房屋抵押给被告二某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都不能对抗已付全部购房款的原告,而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还优先于抵押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被告二作为抵押权人也不能对抗已付全部价款的原告,诉请两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全部抵押涂销。
被告二委托我所代理出庭应诉。
2、内蒙古某建设公司诉珠海某电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年11月,内蒙古某建设公司向珠海某科技公司购买了两台混凝土搅拌机,后在质保期内搅拌机零部件出现毁损情况,内蒙古某建设公司以珠海某科技公司销售的搅拌机不符合质量标准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销合同》、返还合同价款、赔偿直接损失。
珠海某科技公司查看内蒙古某建设公司生产作业记录后,认为搅拌机零部件出现毁损情况系因买方未按产品说明书操作,生产使用的砂石标号超过了搅拌机使用限制致使搅拌机超负荷运作,从而引起零部件毁损。珠海某科技公司认为内蒙古某建设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购销合同》、返还合同价款、赔偿损失,特此委托我所代理该案。
案件审理中,内蒙古某建设公司向法院申请案涉搅拌机质量鉴定。
本次讨论会由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袁利丹律师主持。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孙鹏辉律师助理,闫红娟律师助理,曾繁金律师助理,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陈奕楠律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朱晓红实习律师参加了会议。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发起人兼导师、律媒社战略顾问、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战略顾问林叔权律师也应邀出席。
一、关于徐某诉珠海市某房产开发公司、某银行合同纠纷案,林叔权律师提出:
1、要举证证明银行在办理抵押的时候是善意的。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银行在办理抵押的时候是不是知道该房屋已经卖了,是不是知道该房屋已经交付了,是否需要查勘现场。需要找银行了解并获得银行发放贷款的相关规则,着重了解银行在做贷款审查时是否只需要做书面审查而无需前往现场查勘。如果银行只需要做书面审查,那么可以证明银行设定抵押权是善意的。
2、要举证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
需要找银行拿到借款抵押合同等证据材料,了解清楚借款抵押合同履行情况。
3、要找一下相关案例进行研究,起草好答辩状以及需要银行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
二、关于内蒙古某建设公司诉珠海某电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林叔权律师提出:
1、要研究清楚案涉设备执行的质量标准。
要鉴定案涉设备是否合格不需要追溯到技术的来源,只需要查清该设备生产质量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是,既然本案中有可能涉及到技术来源,那律师应该弄明白该技术在案涉设备生产中是否属于强行性规范,要弄明白该技术遵循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2、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出厂合格证与案涉设备型号一致。
出厂合同证上没有设备识别号,律师就要下大功夫,找当事人要订单、生产记录、生产过程中的检验单等资料予以佐证,追溯设备生产过程中的记录。
3、跟当事人讲明白本次提交鉴定资料的性质。
因为鉴定机构要求提交的资料,有些之前已经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过,当事人可能会出现误解认为不需要再提交了,这时我们一定要跟当事人讲明白本次提交鉴定资料的性质。
首先,本次提交的鉴定资料一定不能与之前提交的证据出现差异;其次,之前提交的证据一份给法院,一份给对方当事人,已经递交出去了。给法院提交的证据,法院是要附卷的,不可能给鉴定机构的,所以要重新提供。
4、鉴定资料涉及技术秘密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保密处理。
需要提供鉴定的证据涉及技术秘密的,首先,作为律师首先要研究法律规定如何处理;其次,可以打电话咨询书记员。不能因涉密就不提供,而是要寻求保密措施,如要求解除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等。
三、关于中山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林某合作协议纠纷案,林叔权律师提出:
中山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林某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是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因本次诉讼是以合作协议作为基础提起的。协议约定合作期限终止后,各股东需要进行清算。建议本案等到2020年6月30日合作期限满之后再提起诉讼,追究林某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责任,同时建议当事人利用这段期间收集相关证据。
四、关于中山市某纺织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公司公章证照返还纠纷案,林叔权律师提出:
首先,需要核实清楚本案的全部事实,例如该会计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挪用的款项是否是刚好可以抵扣其工资差额,公司是否已经解聘了该会计等。
其次,关于公章、证照返还,中山市某纺织公司的公章虽然被会计取走,但该公司仍然可以起诉,具状时无需盖章,只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