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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讨论会(2020年第八期)||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3-11 09:33: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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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7日下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举行了2020年第八期案件讨论会。


讨论会主要讨论的案件是:


1、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农科中心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第二次讨论)


2、阳某诉斗门某部门行政纠纷案(第二次讨论)


3、珠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4、周某斗门合作协议案



本次讨论会由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袁利丹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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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杨海玲律师,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陈奕楠律师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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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发起人兼导师、律媒社战略顾问、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战略顾问林叔权律师也应邀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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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律师提出,关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农科中心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首先不借电的事实双方是不是认可,第二个是不是某农科中心公司以自己名义申报给承租人用,第三个到底有没有申请报装,这些需要搞清楚。


关于阳某诉斗门某部门行政纠纷案,指引阳某向斗门某部门提出查处、拆除违建的请求,同时拨打珠海市市民热线反映违建情况,并且保留相关证据,为诉讼做好准备。


关于珠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之前准备的那个指引要继续研究,那个章什么时候收走、公司要不要停产啊等等问题,他们会关注,所以这块要很熟悉。


关于斗门合作协议案周某问题,律师团研究结论:


1、60万青苗补偿款,当时一审判决后,周某提起了上诉,但没交上诉费,视为撤回上诉处理。即便是申请再审或检察院抗诉,都不可能进入再审程序。


另外,律师团认可法院认定这60万属于合伙成本支出,并且周本人是合伙事务执行人,即便当初上诉,交了上诉费,未按撤回上诉处理,法院也不会判定吴应当分担这60万。


2、关于32万款项,如果周想对这32万再提出主张,只能另案主张。另案主张的话必须有直接证据证明这32万是什么性质的款项,以及证明这32万与新会土地无关。


如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两个方面,那也很难起诉,因为起诉需证明是基于什么样的法律事实。


3、周能不能向地主主张承担一半即30万青苗补偿款?对于这个问题,可以根据周与地主方的协议另案主张。


若周成功主张追回30万,按照周与吴的合伙协议,追回的30万,吴有三分之二份额。


周向地主主张的前提是有直接证据证明这60万已经实际补给村民了。而是否实际补偿给村民,目前只是听第三人莫所讲。


4、周对吴的授权委托书的笔迹和手印提出司法鉴定,法院不认同,还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有法律效率的鉴定?对于这个问题,法院向吴进行了核实,吴本人认可是他所签。


因此,法院认定不需要鉴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周想证明的是这个授权是否是吴本人所签,吴已认可,没有鉴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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