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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不合规、不合法可能导致的刑事风险(十个罪名)
时间:2020-03-16 13:15:40   点击:

————·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 ·————

 

涉及刑法罪名: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

二、不支付劳动报酬

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四、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

五、强迫劳动

六、重大责任事故

七、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八、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九、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引言:

 

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合法有效的用工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提高生产、工作效率,也能尽可能地避免劳动纠纷的产生。反之,如果在劳动用工这一块不能做到合规合法,就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甚至碰触刑事底线,导致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危及企业的发展和生存。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衍生出了相关的劳动用工风险,值得企业的高度重视。

 

律师团:



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的过程中,需要切实履行自身法定义务,完善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建立起健康有序的用工关系。为此,用人单位应当详细了解和研究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咨询律师等法律人士以获取专业帮助,从而有效降低法律风险,提高用工效率。

 

有关企业劳动用工不合规、不合法可能导致刑事风险的情形,律师团归纳了如下十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简单介绍了涉嫌罪名具体情形刑法规定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并提出防范刑事风险的建议,以供各界朋友参考。

编委会:

策划:林叔权律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战略顾问、律媒社战略顾问、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发起人导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写: 袁利丹律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杨海玲律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陈奕楠律师  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核:郑彬彬律师  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刘文姬 律媒社

助理:朱晓红、孙鹏辉

 

联系人:袁利丹律师,联系电话:18933346868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

 

涉嫌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一)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企业可能存在的不合规、不合法情形:

 

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私自提前复工,组织员工进行群体性聚会活动等。

 



律师团建议: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虽然被划定为乙类传染病,但系采用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疫情防治期间,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了解政府或立法机关有关疫情防控的最新规定、决定(政府或立法机关),如2020年2月1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并且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也要负责监督、核查各员工的防疫情况,全面落实好各项防疫工作。避免因为信息获取不及时而延误防疫要求进而产生严重后果,更不可故意违反有关防疫的预防、控制措施,从而导致刑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所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指造成众多的人感染甲类传染病以及多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不支付劳动报酬

 

涉嫌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可能存在的不合规、不合法情形:

 

拖欠工资、加班费,明确拒绝支付劳动报酬,转移财产、逃匿。

 



律师团建议: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核心需求及利益。劳动报酬的拖欠是实务当中最容易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的环节。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好劳动者的考勤及劳动报酬的计算工作,依照劳动合同约定与公司规章制度,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基本工资、加班费、津贴补贴、各类奖金等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确实发生严重困难,也应及时与员工就劳动报酬的支付数额及时间等事项进行协商,必要时应当向律师等法律从业者获取专业帮助。切不可因小失大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否则不仅免不了支付义务,反而还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主要指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涉嫌罪名:诈骗罪

 

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刑事责任: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企业可能存在的不合规、不合法情形:

 

允许、帮助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挂靠社保。如用人单位与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开具虚假工作证明、帮助挂靠人员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在劳动行政部门处进行劳动用工虚假备案等行为。

 



律师团建议:

杜绝挂靠社保现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保,同时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也即是说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是违法的。骗保情节严重的将入刑,用人单位帮助劳动者进行骗保的也具有同样的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不具有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实质上的劳动用工事实,而非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

 

四、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

 

涉嫌罪名: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可能存在的不合规、不合法情形:

 

雇佣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规定的危重劳动。

 



律师团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不能因为用工困难而特意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次,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时,一定要仔细核查劳动者的相关个人信息,尽量避免不招未成年人。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强迫劳动

 

涉嫌罪名:强迫劳动罪

 

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企业可能存在的不合规、不合法情形:

 

使用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制员工参加劳动。如采取打骂等手段逼迫员工工作,以危害人身安全相威胁恐吓员工,安排人员强行限制员工离岗等违法行为。

 



律师团建议:

对于员工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应当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友好协商等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确定。即便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拒绝工作,也不能通过暴力手段强制劳动者进行工作。当然用人单位也需注意留存证据以主张权利及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是指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等等。

 

六、重大责任事故

 

涉嫌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可能存在的不合规、不合法情形:

 

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生产作业,或为了提升生产工作效率而故意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如本应预见到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生产作业会极大地升高事故风险,但由于一时疏忽没有预见到而继续违规作业导致事故。或者由于长期违规作业没有导致事故便自信可以一直避免违规作业所升高的风险,而无视安全管理规定继续违规作业从而造成事故。

 



律师团建议:

因为违规生产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例年年都会大量发生,也同时有大量的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常发性犯罪。而其中的关键原因就在于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规范意识及安全意识,始终存有侥幸心理,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因此用人单位对于生产、作业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训练,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作业管理制度并进行公示,同时也需要组建应急医疗保障小组等,以从多方面保证生产作业的安全性。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七、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涉嫌罪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责任: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企业可能存在的不合规、不合法情形:

 

管理、指挥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制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如企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劳动者进行作业。

 



律师团建议:

选任相关管理、指挥人员应当更加严格慎重,同时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限制相关管理、指挥人员权利。建立应急医疗保障小组等。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管理、指挥人员”是指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生产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如生产作业项目负责人、厂长等。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八、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涉嫌罪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可能存在的不合规、不合法情形:

 

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条件不做定期检查维护,导致其质量不再符合国家规定,或为缩减生产成本而对相关安全生产设施条件偷工减料,致使无法达到安全标准产生隐患。





律师团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以避免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若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即使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也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加会损害企业形象,影响生产经营效益。建议用人单位在这一方面必须投入更多的关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九、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涉嫌罪名:危险物品肇事罪

 

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刑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可能存在的不合规、不合法情形: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进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如硫酸、乙醇、天然气、氯气、炸药等等。

 



律师团建议:

对于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物品,对于参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任何一环的员工,都必须做好专业培训,并制定详尽的安全规定并进行公示,同时对于可能产生的事故也需要做好应急预案。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可以参见《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置保护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和《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

 

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涉嫌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可能存在的不合规、不合法情形:

 

发生安全事故后,承担相应责任,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反而进行瞒报或谎报。

 



律师团建议:

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切不可瞒报、谎报,而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联系救援,避免贻误抢救时机而加大损害从而导致更严重的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也需加强对于安全管理规定的培训学习,形成安全生产作业意识,加强安全事故的反应处置能力,以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报告,从而降低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是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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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利丹

袁利丹律师简介——劳动法法律顾问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业委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副部长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诉讼部部长

珠海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协会劳动权益工作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珠海市会长协会会商综合服务中心之法律服务中心秘书长

融聚律所“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副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专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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