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必然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时间:2020-03-16 13:09:28 点击:次
————·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 ·————
2020年伊始,受疫情影响,许多企业都遭受到了冲击,近日,我所一客户公司因欲实行合伙人制度而向我所咨询相关事宜。
该客户为某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在年后要求其全部员工签署经纪人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该公司与签署了合伙协议的员工之间由劳动关系转为合伙关系,签署合伙协议即视为员工同意自动离职,若不愿签署该合伙协议,则需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员工在签署合伙协议之后,仍然使用该公司的资源,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工作,其提供的劳动亦属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受到该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
而该客户的问题则是:员工签了《合伙人协议》之后是否意味着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就由劳动关系转为合伙关系(联营关系)?
在了解基本案情之后,经过细致地研究讨论,我所劳动法律师团倾向于认为:双方仍构成劳动关系。
1、不属于合伙关系。
该公司并非是合伙企业,所谓“合伙协议”也并非是法律层面上的合伙协议,因此即使签订了“合伙协议”,由于缺乏合伙关系成立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该公司与劳动者之间也不属于合伙关系。
2、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合伙应具备共负盈亏的基本特征,从客观表现来讲,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的资源,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其提供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更多的是从实质层面进行认定,即使是签订了“合伙协议”,也可能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一
[(2019)厦民终字第1609号]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与林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林某的岗位为教练员,工资支付方式为完成学员培训课程。在前述劳动合同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教练车,并就该教练车的合作事宜先后签订了两份《协议书》。甲公司因认为签订协议书后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故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内单方终止了与林某的劳动关系。林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甲公司和林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林某从事的教练员工作是甲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林某接受甲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甲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正确的。至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双方共同投资合作关系的内容,与双方的劳动合同内容不相冲突,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的事实。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单方终止与林某的劳动关系,且未说明合法的理由,原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其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3、合伙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必然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即使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合伙人协议的签订而被认定为成立合伙关系或某个单项业务存在合伙意向,也并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
案例二
[(2014)青民一初字第00042号]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9日,王某进入乙公司,并负责乙公司彩印车间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乙公司也未为王某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后王某因工资支付等事项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又因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而诉至法院。乙公司则主张其与王某之间属于合伙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青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负责乙公司彩印车间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其提供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乙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受乙公司管理,且乙公司还通过XX支行以转账方式将王某的工资汇至其银行卡账户上。因上述情形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所确立的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各项要件,故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调整。合伙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其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乙公司辩解其与王某之间是合伙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就本案合伙关系成立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我所劳动法律师团认为,即使员工签署了《合伙人协议》,公司与员工之间也仍然构成劳动关系,此种做法存在着显著的法律风险。
袁利丹
袁利丹律师简介——劳动法法律顾问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业委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副部长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诉讼部部长
珠海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协会劳动权益工作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珠海市会长协会会商综合服务中心之法律服务中心秘书长
融聚律所“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副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专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