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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羁押,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9-12-20 22:24:18   点击:

      笔者认为: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而被羁押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在确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前,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一、前言
      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在劳动者被羁押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呢?用人单位又能否以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呢?让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6)辽0502民初274号]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06年7月1日进入甲公司工作,后双方于2012年3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8月7日,孙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14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月21日当地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孙某于2015年1月23日被释放。当地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9日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2015年1月7日,甲公司以孙某“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今,无故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为由解除与孙某劳动合同关系。

[裁判要点]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旷工应区分有无正当理由旷工,劳动者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向用人单位请假,不应为无正当理由旷工,用人单位亦不应以违反其规章制度论。用人单位关于旷工的处理规定,应当适用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情形,此类旷工是劳动者劳动纪律性不强,工作作风散漫的表现,如不加以强制而严厉的处罚则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人事管理。本案中,孙某自2014年8月7日起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并于2015年1月23日被无罪释放。甲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通知孙某回厂报到,此时尚处于被告被羁押期间,孙某人身自由被限制,无法回厂报到,履行劳动合同及工作职责,孙某的行为不属于主观上故意旷工的情形,甲公司以孙某旷工超时为由做出解除其与孙某的劳动合同不妥,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28号]


[案情简介]

      赵某与乙公司于2002年9月26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于2002年9月26日生效,于2014年7月8日终止。后赵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乙公司停发赵翼工资,并停缴其社会保险。赵某曾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12月工资并报销医疗费。经审理,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驳回了赵某的所有申请请求。赵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之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是于法有据的。同时,赵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因身患疾病被取保候审,此间一直在进行治疗,并未实际完成劳动任务,以致劳动合同的目的暂时无法实现。综上,乙公司在赵某被取保候审期间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赵某主张此间工资及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目前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三、总结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而被羁押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义务,如发放薪酬,缴纳社保等。

      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在确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前,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若确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需注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29.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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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利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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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业委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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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诉讼部部长

  ■珠海市会长协会会商综合服务中心之法律服务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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