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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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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致合同无效,分包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以案说法
时间:2021-05-08 17:10:50   点击:

[ 裁判要点 ]


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分包人除了可以向承包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当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从而导致分包人的合法权利严重受损时,分包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来保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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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利丹律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业委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副部长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诉讼部部长

珠海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协会劳动权益工作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珠海市会长协会会商综合服务中心之法律服务中心秘书长

融聚律所“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副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专委会主任



[ 案情简介 ]


2019年4月11日,原告方某与第三人中核芜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约定:方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第三人总承包的综合体桩基工程,承包内容:以第三人与被告亿泰置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


2019年4月22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A工程地下室基坑侧壁安全支护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

2019年8月5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A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双方约定发包人按国家验收规范规定组织验收,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已竣工工程合格验收报告,发包人在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


2019年8月6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第三人总承包的A工程,承包内容: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


上述两工程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且被告已经实际交付入驻,部分房产证已经办理,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且第三人怠于向被告行使到期债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法院认为 ]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因原告不具备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故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由于涉案工程原告已经全部移交于被告,应当视为各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质量没有异议,应为合格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因第三人与原告存在违法分包关系,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被告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




[ 袁利丹律师分析点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A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经交付使用。虽然根据司法解释,违法分包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应当得到相应的工程款。


同时,虽然第三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承包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不可以直接向被告提起诉讼,但是本案中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告可以代替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 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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