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在涉案工程招标前就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达成了让利协议,此后某建筑公司中标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标无效。某建筑工商公司请求的让利工程款属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某建筑公司请求某房地产公司偿还让利工程款的主张应予支持。
杨海玲律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业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 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房产部 • 部长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服务专委会 • 副主任
珠海市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
曾任珠海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库 • 专家(2016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
[ 案情简介 ]
[(2014)聊民一终字第864号]
2009年11月4日,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某房地产公司的某小区二期19、20楼工程,同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涉案工程于2012年1月5日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2013年4月13日,双方通过某工程造价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审核结算,确认某小区二期19、20楼土建工程原造价28573214.02元,经审计核减2543356.05元,审后工程造价26029857.97元,主体结构及地基基础工程造价19237485.40元。核减款项中包括6.5%的让利(25423301.02元×6.5%)计款1652514.57元,该让利的依据为由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刘某、赵某签名的内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工程我方同意让利总价的6.5%(总价指扣除水电暖后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1、指定材料价差部分。2、一口清调整部分。3、中标价),09.9.27日”的书面材料。
后因工程款结算问题,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某建筑公司让利工程款1652514.57元及违约金,并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961874.27元。某房地产公司不符一审判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法院认为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在涉案工程招标前就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达成了让利协议,此后某建筑公司中标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的规定,某建筑公司中标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应认定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某建筑公司请求的让利工程款属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某建筑公司请求某房地产公司偿还让利工程款的主张应予支持。对于某建筑公司请求某房地产公司给付让利工程款违约金的主张,因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原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返还质量保修金961874.27元并无不当。
[ 杨海玲律师分析点评 ]
实践中,以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存在较多以单方承诺的方式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情况,甚至会出现投标前要承诺让利,否则不得参与竞标的情况,但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投标前承诺让利违反了《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会导致中标无效。中标无效后,若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有权按照《民法典》规定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 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