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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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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前员工排除险情时受伤,谁来赔偿?| 以案说法
时间:2021-04-08 16:24:17   点击:

[ 裁判要点 ]


社会互助、危难相救,不仅保护了社会个体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良性的互助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提倡乐善好施,促进社会互助,有助于增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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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利丹律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业委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副部长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诉讼部部长

珠海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协会劳动权益工作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珠海市会长协会会商综合服务中心之法律服务中心秘书长

融聚律所“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副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专委会主任



[ 案情简介 ]


原告曾系被告员工,双方于2019年春节前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员工回宿舍时路过被告办公楼一层厨房时闻到有煤气味,回去后就叫当时在其宿舍的原告去看一下,原告就同其一道去厨房,到了厨房门口,因厨房里没有亮灯,原告随手开了灯,厨房随即发生爆燃,造成原告与被告员工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医院入院治疗,原告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8月27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合计197525.20元(其中被告垫付121228.37元)。同年8月13日,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进行认定。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委托,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被鉴定人陈某烧伤,治疗后遗留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的人身损伤评定为人体损伤六级伤残,左腘窝局部瘢痕未愈合,可见少量渗出,仍需要换药包扎等治疗,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因被告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原告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金、误工费、残疾补助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累计10万元人民币。



[ 法院认为 ]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1)原告之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2)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否过错?可否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3)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应被告的职工的要求前去查看被告厨房煤气泄漏之情况,其目的显然是排除险情,避免因煤气发生爆炸对周围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且事故发生时,原告与被告已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并无法定或约定之义务,由此可见,原告自愿为被告查看煤气泄漏之行为符合被告的本人意思,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符合上述法律关于无因管理规定的构成要件。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起火原因是泄露的液化石油气气体与空气混合后达到爆炸浓度极限遇火源发生爆燃结合原告庭审中自认其在检查煤气泄漏时打开了厨房的照明灯后随即发生爆燃这一事实,而原告及其证人的陈述均可以证实在原告开灯前被告厨房并未存在其他明火,由此可见,原告的该开灯行为与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处置不当,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亦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具体减轻比例,根据本案情况,以减轻30%为宜。


关于焦点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


关于原告主张的理发费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该项费用并非原告因本次事故直接支付的费用,亦非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后续医疗费用,原告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 袁利丹律师分析点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无因管理是法律规定之债,不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债,其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是符合本人意思,但本人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除外。不符合本人意思的不适法无因管理不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立法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考量。


结合本案,原告与被告并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无论是法定还是约定,原告都没有替被告查看火情的义务。但是根据《火灾报告》可以看出,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开灯可能会造成的结果,因此,原告对此事也有过错,可以酌情减轻被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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