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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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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财副教授钱逢胜被开除!对性骚扰零容忍!
时间:2019-12-12 17:36:33   点击:

12月6日,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的一名学生在社交媒体上曝光该学院副教授钱某性骚扰,并称已经向校方举报。9日晚,上海财经大学发布《处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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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教授是否要承担刑事处罚呢?


袁利丹律师表示:根据举报人公布的信息显示,钱某某的行为属于性骚扰,也已涉嫌强制猥亵罪。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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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利丹律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劳动争议纠纷等。


联系电话:1893334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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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财大一副教授被爆校内骚扰女生

曾发“喜欢你”短信


12月6日下午,自媒体微信公众号“莫愁江湖”发布了一封举报信。举报人称11月16日晚,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钱F胜”在课后将其锁在车内进行疑似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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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自称在2019年6月被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录取为会计硕士,“钱F胜”是其《财务会计前置课程》的授课教师,第一节课后“钱F胜”曾主动询问并添加了受害人的微信。此后,“钱F胜”与受害人一直保持微信交流,“钱F胜”曾主动发送“宝宝”“喜欢你”“想看到你呢”“张开怀抱欢迎你”等话语。


举报人在信中称, 11月16日晚9点半下课后,她想向“钱F胜”请教几道题目。在保洁阿姨走进教室催着要熄灯关门时,“钱F胜”表示出去边走边问。等双方一起走出教学楼,他又指时间太晚,要把车开过来,在车上继续说,顺便把受害人送到校门口。



9点40分左右,“钱F胜”将车停到校内一条无人经过的小路上,并熄灭了车灯,对举报人做出性骚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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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性骚扰,背后被侵犯的,其实是身体主权。在本案中,钱某某利用自己副教授的身份,在晚上课后讲题的机会,将举报人锁在车内,在违背举报人意愿的情形下强行对其进行抠摸、搂抱等,此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罪。



猥亵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目的上:行为人有无奸淫的目的。


行为上:有无直接性交行为。




何为猥亵?是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等等。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于同性之间。



何为强制?具体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与二者相当的其他手段。


强制猥亵罪是重罪,可判处五年以上徒刑,且一般不适用缓刑!


有人认为性骚扰或者猥亵是小事,如公共交通上的“咸猪手”,抓到大不了拘留几天。这种说法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但当猥亵、骚扰情节到达一定严重程度,就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性侵意见》第28条: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当我们遭遇性骚扰时,应明确“咸猪手”就是违法行为。一定要有勇气站出来,立即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寻求法律的保护。当场要表明拒绝态度,最好保留证据。


骚扰男性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性侵意见》第22条: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骚扰男性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即便没有达到轻伤以上后果,也可被定为强制猥亵行为。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案例、图片来源丨人民网、每日经济新闻、公众号“莫愁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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