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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罪轻辩护策略——从5份终审判决书看诈骗罪的5个罪轻辩点
时间:2019-12-10 10:04:59   点击:

       诈骗罪是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辩护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客观上,行为人未实施诈骗行为,则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其次,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依法也不构成诈骗罪。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聚法案例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诈骗罪相关判例,从中筛选出5个较为经典的罪轻裁判,归纳总结出罪轻裁判要旨及罪轻辩点,为实务中作为罪轻辩护提供的有效指引。




辩点一、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伟峰为骗取财物,自称“陈峰,系凤城市公安局民警”,虚构能够办理凤城市公安局车辆维修事项等事由,先后多次骗取凤城市居民周某、顾某共计人民币9020元。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陈伟峰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追缴赃款9020元发还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裁判要旨

陈伟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伟峰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伟峰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点二、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份,王晶在与吕某同性恋爱期间,先后虚构在澳门赌博需要赎其全球限量版手表、家放有十万元的银行卡、做生意需要周转等为由,骗取吕某多次用微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王晶用于赌博活动。案发后,被告人王晶父亲赔偿被害人吕某8.5万元,被告人王晶取得了的谅解。


裁判要旨

王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其亲属对被害人已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




辩点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基本案情

承德永瑞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川渝分公司(以下简称:川渝分公司)、重庆金裕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裕佳公司)通过庄家(操盘)账户凭借仓位优势和信息优势操控永瑞文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永瑞平台)、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有色平台)的产品价格,采取拉升诱导、连续打压的手段赚取客户亏损。


2016年7月8日,杨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重庆炬臻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臻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杨某在明知川渝分公司、金裕佳公司通过上述手段赚取客户亏损的情况下,招募冉某某、牟某、胡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以炬臻公司和中天聚晟南岸分公司的名义成为川渝分公司和金裕佳公司的代理商,虚构“白富美”身份,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为好友等方式,发展客户进入永瑞平台、有色平台交易,以内幕消息和虚假盈利截图吸引客户入金,并通过送金行情让客户小额获利以获取客户信任,在客户加大资金投入后进行反向指导,诱导客户高位接盘,买入会连续下跌的产品,导致客户亏损,按照一定比例与川渝分公司、金裕佳公司对客户亏损资金进行分赃。


夏洪涛于2017年进入炬臻公司(内部自称为中天聚晟公司)先后任业务员、业务经理,后伙同汤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权某某的投资亏损资金284900元。


裁判要旨

夏洪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夏洪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点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基本案情

2017年前,刘某某以天津韩姓女性身份和卢某加为QQ好友经常聊天,2018年元月份二人加为微信好友。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之间,刘某某以急需要用钱、怀孕打胎、朋友结婚随礼等借口骗取卢某钱财。期间,卢某通过微信和QQ陆续给刘某某转款41885.31元,中间刘某某归还卢某1890.5元,后卢某给刘某某打电话要求其归还,刘某某因无力偿还将卢某电话加入黑名单。案发前,刘某某共骗取卢某39994.81元。


裁判要旨

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从轻处罚。




辩点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蓝春华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柳城镇荷丰村出发到柳城。12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路段时,与严青远驾驶的浙G×××××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蓝春华负事故全责。蓝春华在事故中右胫骨骨折。同年3月23日起,蓝春华先后到武义县谢氏骨科医院、缙云县钭氏伤科医院等医院就诊治疗,对医院医生隐瞒右胫骨骨折的真实情况,谎称右胫骨骨折系其在家中下楼梯时摔伤造成,先后从武义县医疗保障局骗取医保费用共计85969.18元。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蓝春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要旨

蓝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政府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蓝春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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