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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罪轻辩护策略——从5份终审判决书看诈骗罪的5个无罪辩点
时间:2019-12-10 09:56:36   点击:

      诈骗罪是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辩护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客观上,行为人未实施诈骗行为,则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其次,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依法也不构成诈骗罪。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聚法案例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诈骗罪相关判例,从中筛选出5个较为经典的无罪裁判,归纳总结出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为实务中作为无罪辩护提供的有效指引。




辩点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

      李某与黑新玉系朋友关系。李某在做生意时向黑新玉借过钱,黑新玉也与李某一块认识了袁某。2006年和2007年间,李某为袁某在原中牟县张庄某开办的炼铁厂供应煤炭,袁某欠部分煤款没有付清。炼铁厂倒闭后,袁某在白沙镇开办豫恒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生铁。本案发生前,袁某买进一批生铁,李某和黑新玉一起到袁某的公司看过生铁,袁某也开车到荥阳与李某、黑新玉一起到安阳市联系过卖铁业务。2008年4月初,李某和黑新玉通知袁某,找到了客户,每吨铁收购价3900元,让袁某把铁送到安阳市交给黑新玉。


      2008年4月9日,袁某让亲戚肖某押车将98吨生铁送到了水冶镇,交给了黑新玉。黑新玉给付肖某1万元作为运费让肖某等候。黑新玉把生铁卖掉并得到铁款32.4万元后告知李某,李某指使黑新玉不要把款交付袁某,等与袁某算账之后再说。黑新玉在安阳虚意应付肖某后关闭了手机,回到荥阳,把铁款交给了李某并躲避起来。

肖某向袁某报告后,袁某让肖某继续到荥阳寻找黑新玉,没有找到,就找到了李某。李某为肖某出具《收到条》一张,内容:“今经黑新玉收到袁某生铁九十八吨(98吨),有李某接收(单价三仟九佰元),硅、硫超标未定。已付壹万元。注:下余货款算账后多退少补。收到人李某,接条人肖某。”2008年9月份,经裴某乙见证,袁某与李某在荥阳中州宾馆算账,算了三天,因双方主张的事实出入较大,没有结果。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袁某欠李某货款。事发后,李某写下《收到条》,注明算账后多退少补。且事发后,袁某、李某、裴某乙、肖某在一起算过帐。虽然李某采取欺骗的手段,将铁款据为己有,但其主观上是为抵销债权。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辩点二、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孔竹清租用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艮山口乡黎明村一木材加工厂,使用钉铁钉,以乳白胶、黄粉粘合等方法用木材加工制作棺材。2015年5月27日至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孔竹清将加工的半成品棺材先后运往湖北省利川市、重庆市黔江区、贵州省石阡县,谎称棺材是“整墙整盖”的,出售给赵某1、贺某、田某等17人,销售获款共计225400元。


裁判要旨

      孔竹清在销售木质棺材的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违反双方口头约定,隐瞒出售的棺材系用铁钉连接拼凑的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棺材,导致利益受损。但孔竹清在加工、销售棺材的过程中,购买木料,雇请木工加工,运输时办理了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在销售棺材时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辩点三、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曾元秀谎称自己是曾医生,在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保民村公开宣称,村民缴纳2013年度农村医疗保险费到曾元秀处,凭缴纳收据到其经营的卫生室看病可免费40元,以此骗得村民信任,先后在该村中以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共骗取469名村民医疗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3450元。


裁判要旨

       曾元秀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参合费的目的,其目的是让当地部分村民在自己私人诊所看病而获取经济利益,客观上曾元秀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是当地群众自愿将钱交给曾元秀的,曾元秀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辩点四、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如“自愿”交付)处分财产的,即使最终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1992年1月20日,何某甲以福建省南平剑港基础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下称剑港公司)与福清市龙田镇上薛村村委签订了手写的围海垦区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人民币250万元对上薛村海滩进行围垦,在海堤合垅竣工后的五年内从垦区生产收入中优先偿还何某甲的投资成本,投资成本偿还完后何某甲可享受垦区收入的40%分成,何某甲对该垦区收益期限最长为海堤合拢竣工后十八年内。1994年夏天,何某甲认为该滩涂经营会出现亏损,欲将原手写协议书中约定的享受垦区收益期限更改为“自海堤合拢竣工还双方资本后壹拾捌年”,随即让薛某丙找时任上薛村委会书记的被告人薛某甲和时任上薛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薛某乙帮忙,并承诺会给予薛某甲和薛某乙好处。薛某乙、薛某甲明知该打印的协议书上约定的何某甲享受垦区收入分成的年限被更改为“海堤合拢竣工还双方资本后壹拾捌年内”,却仍然帮忙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后何某甲让薛某丙将修改后的协议书拿到龙田镇上薛村委加盖了村委会的印章。事后何某甲出资人民币20000元由薛某丙安排请薛某乙、薛某甲到南京、北京等地旅游。协议被篡改后,何某甲的收益年限被延长了八年。


       2001年初,因剑港公司经营期限快到期,何某甲为了将其所享有的权益转到其名下的香港信辉企业有限公司,同时为了确认上述更改后的滩涂开发收益年限,分别找到时任村委会书记同案人薛某戊(另案处理)及时任村主任同案人薛某丁(已判刑)要求给予帮助,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2001年10月的一天,何某甲为了让薛某戊及薛某丁在《补充协议书》上签字,分别在薛某戊、薛某丁的办公室送给薛某戊及薛某丁人民币各10000元,同案人薛某戊、薛某丁明知何某甲目的,且在未经上薛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两委开会研究通过的情况下在《补充协议书》上签字。该《补充协议书》明确了何某甲享受上薛村滩涂开发收益权年限从2004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


裁判要旨

本案的被害人是上薛村的村民,村民从一开始就质疑何某甲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何某甲的行为无法让上薛村的村民陷入错误认识,不能基于他人错误认识获得财产,亦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辩点五、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间,黄钰以能为杨超在南航长春机场办理接送员工及滞留旅客车辆运营为名,先后三次从杨超手中骗取人民币73.5万元。后杨超向黄钰借款7万元,其余66.5万元黄钰于2012年2月3日让杨超去她家取钱,杨超来到黄钰家,当听到黄钰只给本金66.5万元,杨超拒绝收取。2012年2月15日,杨超向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报案,2012年2月21日,黄钰在其家中被抓获。


裁判要旨

       在案证据证实,当黄钰找到杨超提出还款66.5万元时,杨超提出只返还本金太少而拒绝接收,并提出返还120万元的要求,在黄钰拒绝还120万元后,杨超报案,但黄钰并没有逃跑,且黄钰有还款能力,说明黄钰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黄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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