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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罪轻辩护策略——从五份终审判决书看集资诈骗罪的五个辩点
时间:2019-12-05 11:10:38   点击: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行为。





一、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钟某钦预谋通过网络借贷平台(P2P)非法集资,为此成立了深圳市网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赢××公司)。为逃避自身责任,钟某钦通过其亲属王某佳找到龙某国,以龙某国的名义注册网赢××公司,并由龙某国挂名法定代表人,为此,钟某钦通过王某佳每月支付龙某国人民币5000元报酬。此外,钟某钦以其侄子钟杰和龙某国作为网赢××公司股东,钟某钦为实际控制人。同时,钟某钦聘请了具有网络借贷经验的伍水军帮其搭建网络借贷平台,负责平台的正常运作。


      2013年3月,网赢××公司开始运行,并于4月开始吸纳被害人资金,在5月下旬召开公司开业庆典,钟某钦、龙某国、钟杰等人均参加。在此过程中,伍水军还在QQ群中与被害人沟通,夸大网赢××公司及相关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蛊惑被害人进行投资。5月下旬,伍水军离开网赢××公司并收取了钟某钦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260万元。经审计,投资网赢××借贷平台的人员共有2153人,其中1129人盈利,15人持平,1009人亏损,亏损金额为人民币166518043.11元。



裁判要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仅能证实钟、伍二人有引诱被害人投资、审核投资标的上网等行为,并不能证明伍水军、钟杰、龙某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钟杰、伍水军对于钟某钦非法占有目的知情。因此,根据现有证据,钟杰,伍水军及龙某国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行为人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吸纳资金


基本案情

       曾绍明自2008年开始以投资煤矿为由,并约定或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战友、同事、朋友借款,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投入股市且持续亏损。从2011年年初开始,曾绍明为从股市赚取更多钱款,便以投资煤矿、烟花生意等为由,以支付或者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向战友、同事、亲戚、朋友大量借款,所借的款项绝大部分用于投入股市炒股以及偿付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少部分用于购房和购车等生活消费。此后,曾绍明在其投入股市的资金持续亏损的情况下,仍使用上述方法向战友、同事、亲戚、朋友大量借款用于投入股市炒股以及偿付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同时还通过北京中融国通投资公司业务员楚爱某介绍,使用该公司提供的账号炒股,并支付高额利息向该公司和楚爱某借款用于投入股市。由于曾绍明投入股市的资金一直亏损以及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至2012年8月,曾绍明仍有被害人周绍某等二十余人的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519.61万元未归还且已无力归还。



裁判要旨

       周绍某等二十余名被害人,除何古某是通过曾绍明的战友段振某介绍认识并由段振某担保借款20万元给曾绍明外,其他二十余名被害人都是曾绍明的战友、同事、亲戚、朋友,都是具体的特定个人,而并非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即并非社会公众。曾绍明以投资煤矿、烟花生意等为由,以支付或者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战友、同事、亲戚、朋友大量借款时,并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公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即曾绍明并非在社会上公开募集资金,也不存在曾绍明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其需要大量借款的信息以及明知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综上所述,曾绍明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证明行为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友文公司资金链断裂,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基本停止。李荣齐在明知公司财产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隐瞒无偿还能力的真相,利用支付一分月息为诱饵等诈骗方法,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以定远县友文粮贸有限公司名义向潘某甲、潘某乙、余某某等82人非法集资,累计达1250090元。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友文公司自2012年8月份至2013年3月份仍然在生产经营,且向农户吸收卖粮款和现金。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友文公司资金链断裂,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基本停止”的指控证据不足,且指控李荣齐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足,故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四、没有扰乱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份以来,赵乐祥在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海洋公司)出现严重入不敷出、已无法正常营业、偿还能力出现问题的情况下,隐瞒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指使公司会计张某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张红岗等人将小麦折算成现金存入商丘海洋公司。经鉴定,吸收本金788.7605万元,已支付利息17.387万元,给储户造成实际损失771.3735万元。



裁判要旨

       赵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集资后绝大部分资金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虽然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与筹集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但集资诈骗罪系金融诈骗罪,扰乱的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为资金,不包括物资,赵乐祥通过吸收小麦折合成现金虽是变相吸收资金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故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五、行为人没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王孝如注册成立名将公司并安排卢转永担任名将公司股东、财务总监。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王孝如指使名将公司员工采取派发传单、拨打电话、开座谈会、组织免费旅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尤其是中老年人虚假宣称名将公司正在经营兰花种植及广东省(韶关)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农特产品展销中心等项目、参与投资将获得年利率20-36%的高息回报,陆续诱骗张某1张某美等270名被害人与王孝如王孝如或名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或投资协议,先后获取资金计2685.6万元。在王孝如以名将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卢转永初期主要参与名将公司向社会公众的虚假宣传活动,后期主要负责审核名将公司的收支情况、收取被害人的现金借款并开具收据、向被害人转账支付所谓的利息或分红、参与组织被害人参观兰花基地等。



裁判要旨

       卢转永明知明知王孝如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对外以名将公司的名义公开募集资金,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卢转永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和行为,其只是对王孝如起到协助作用,故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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