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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罪轻辩护策略——从五份终审判决书看单位行贿罪的五个辩点
时间:2019-11-20 14:57:53   点击: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笔者通过整理分析近年来5起较为经典的单位行贿罪无罪案例,总结出单位行贿案件5个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代表单位集体意志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基本案情

    湖南恒凯公司是于2007年3月27日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陈少辉任法定代表人,且系该公司股东。


    在湖南省长沙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社会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时任湖南省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的黎某利用管理招商引资、协调机动车尾气检测补贴等职务便利,将湖南省长沙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社会化项目交给被告单位,并在协调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检测财政补贴中给予被告单位多次提供帮助。为感谢黎某的关照,陈少辉先后5次向黎某行贿人民币527800元。案发后,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


裁判要旨

    本案的关键在于湖南恒凯公司在案发前已经被其他公司收购,且收购公司对该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知情。现湖南恒凯公司与原湖南恒凯公司除名称相同以外,其内部的注册资本、经营管理结构等等均已发生变化,不能视为是同一主体。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行贿事实发生时的股东已全部发生变化,且因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均已被原股东个人所拥有,故本案应以行贿罪论,陈少辉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湖南恒凯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最终,判决湖南恒凯公司无罪;陈少辉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陈少辉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行为人虽存在行贿行为,但数额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的,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基本案情

  史某系金茂公司总经理,为感谢西安市地税局未央分局集贸市场地税所副所长蔡某(另案处理)对其公司的支持,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春节前,代表金茂公司给其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史某为感谢西安市工商局未央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李某(另案处理)对其公司的支持,分别于2008年、2009年春节前,代表金茂公司给其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2009年春节前,史某为感谢西安市国税局未央分局徐家湾国税所所长王某丙对其公司的支持,代表金茂公司给其人民币2万元。2009年1月,王某丙住院期间,被告人又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总计7.5万元。


裁判要旨

  金茂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分别行贿共计7.5万元,虽属于违法行为,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犯罪数额,故不应以犯罪论处。




三、存在自首、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


基本案情

    徐某某、谢某某系某某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2013年8月,某某公司通过招标与某某电视台签订摄像机摇臂采购合同。为感谢关照,谢某某受徐某某的委托送给何某某现金20万元。某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20万元,徐某某、谢某某直接实施了行贿行为,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某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谢某某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某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2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但本案存在自首、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可以请求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二人免予刑事处罚。





四、单位行贿罪的主观目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若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该目的,则不成立该罪。


基本案情

    深圳市亚XX公司为生产、销售摄像头及电子产品研发的企业,田某为总经理。2007年8月,深圳市亚XX公司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欲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并于2007年7月25日取得了入园资格。随后,田某让其生意伙伴卢某军帮助联系租赁厂房事宜,卢某军找到高新区开发公司具体负责厂房租赁的工作人员姜某彬,姜某彬以交“装修费”为名提出亚XX公司需要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注向其支付好处费,卢某军转告田某后,田某表示同意。2007年至2008年期间,亚XX公司通过卢某军送给姜某彬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8880元。


裁判要旨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田某租赁高新区厂房是否违背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在案证据显示深圳市亚XX公司取得涉案厂房的租赁权与姜某彬毫无关系,故不能认为姜某彬存在为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同时,姜某彬在入园企业已经具备入园资格的前提下倚仗自己的职务便利索要钱财,这实质上是一种勒索行为。可以认定深圳市亚XX公司系被勒索而给付姜某彬财物。再加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深圳市亚XX公司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最终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田某以及亚XX公司无罪。





五、单位行贿的犯罪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主体不符合条件的,行为人亦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基本案情

    谋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公司的股东为吴某利、张某贵,邹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贵,张某海为该公司工作人员。2010年,尹某某与吴某荣共谋,由吴某荣办理中、高级职称证书,尹某某向张某贵提供中、高级职称证书。张某贵、吴某利、邹某某、张某海以谋成公司为“全国高科技人才委教育委员会”在成都设立的执行机构名义,以每本中、高级职称证书8000元至12000元的价格,对外宣称可办理中、高级职称证书。张某贵等人利用谋成公司名义收取申请人刘某某、刘某、全某某和陈某某四人服务费共计43500元。


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涉案人员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不能构成受贿类犯罪。综上所述,谋成公司与张某贵、吴某利、张某海、邹某某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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