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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份终审判决书看诈骗罪的轻罪辩点
时间:2019-11-19 15:19:42   点击:

轻罪辩点   

   

    通过对诈骗罪从轻处罚判决、缓刑案例进行研究,对大量的实务案例进行总结归纳,可为律师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案例搜索平台,以“诈骗罪”、“从轻处罚”、“缓刑”为关键字查找了大量的案例,现在整理归纳后总结了4个有效的从轻处罚的辩点,通过分析6个2018、2019年较为经典的案例来具体讲解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

    三、初犯,从犯,对案件发生起到辅助作用,主观恶性小。

    四、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典案例

   

 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叶树霞、王倩倩诈骗


    2018年3月份,余龙生和吕相前合作从事微视频、影视版权等工作。同年6月份,余龙生和吕相前经过商议后,决定从事微交易诈骗活动。余龙生购买手机、电脑、客户信息、虚假投资平台等诈骗工具后,由吕相前担任经理,聘用程建新负责维护代理商和客户提现,招募被告人叶树霞、王倩倩及陈梦瑜、吴某、姚某,许某、柴某、顾怡雯等人作为业务员,在上海嘉定区从事诈骗活动。上述业务员将微信进行伪装后添加被害人微信,谎称自己是微理财投资理财客服或者老师,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向其推送链接,诱骗被害人在“恒俊国际”、“笙黔国际”虚假的APP软件充值炒外汇。余龙生等人操控“恒俊国际”、“笙黔国际”的汇率涨跌致使被害人赔钱,以达到诈骗目的。该团伙使用笙黔国际平台从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3日作案期间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7273.24元,包括郭某被骗256元、陈某1被骗6078.2元、季某被骗808元、陈某2被骗833元。


    判决结法院认为,叶树霞、王倩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理财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叶树霞、王倩倩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叶树霞、王倩倩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叶树霞、王倩倩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树霞、王倩倩分别主动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倩倩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形,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




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坦白罪行,接受处罚。


(一)叶有松、泮竹林诈骗案


    叶有松自2013年开始与柳某等人合伙经营“徐记水产店”。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叶有松等人从景宁出发去温州进购海鲜,回程时均经过丽水市莲都区府前菜市场,从菜市场内的“剑光豆腐店”进购盒装内酯豆腐,再驾车从丽水富岭上高速公路回景宁。为节省经营成本,骗取“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资格,叶有松等人将豆腐与海鲜隐蔽混装,改装车牌号为浙K×××××号的红色福田奥铃厢式货车尾部,将盒装豆腐藏在车尾下方的简易架(后期为带插销的铁皮箱)内,并授意跟车驾驶员向丽龙××公路景宁收费站虚构其货车内整车装运鲜活水产品,隐瞒车上存在不能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盒装豆腐等物品的事实,并由驾驶员填写《运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申报单》。丽龙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申报8次,该车均被要求按规定重新缴纳了高速公路通行费。期间,该车成功申报免费通行共计600余次,骗取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减免车辆通行费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


    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泮竹林受雇为“徐记水产店”的装卸工,负责跟车进货。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泮竹林开始作为驾驶员前往温州进购海鲜,运输时负责填写《运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申报单》,并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检查核实过程中隐瞒事实,共同骗取通行费共计2万余元,其中从事装卸工期间共同骗取通行费1万余元,从事驾驶员期间共同骗取通行费1万余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有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共同骗取人民币4万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泮竹林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共同骗取人民币2万余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泮竹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有松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泮竹林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有松、泮竹林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有松、泮竹林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叶有松、泮竹林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二)宋培旺诈骗案


    2015年10月底,姜某、许宛辉、张某经商议利用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平台诱骗他人在平台上进行邮币卡买卖交易,致他人亏损后赚取钱款。嗣后,姜某利用其控制的北京盈天下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天下公司)等数个业务公司招揽客户,并通过张某组建了股中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中盈公司)为操盘公司。2016年1月,钟文彬(另案处理)受姜某指派担任盈天下公司总经理,后盈天下公司更名为北京新嘉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泰公司)。


    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姜某先后购买“一帆风顺”、“农业学大寨”等26种邮币卡并在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平台托管上市。为便于控制价格,上票之初姜某等人仅将该邮币卡总量的10%-15%投放市场,并由股中盈公司的操盘手通过数个子账户之间自买自卖来回“倒单”的方式将邮币卡价格由低位炒至高位,盈天下公司或新嘉泰公司等业务公司配合操盘公司以有内幕消息为由诱骗客户集中购买指定邮币卡,姜某等人随后抛售手中邮币卡份额导致该邮币卡价格下跌。当邮币卡价格跌落至低位时,姜某等人重新低价购入,并进行新一轮操作,通过上述“高抛低吸”的方式骗取客户钱款。期间,盈天下公司或新嘉泰公司的业务员虚构第三方女性“白富美”资料,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以聊感情、聊生活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冒充客户以投资获取高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到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平台上买卖邮币卡;盈天下公司或新嘉泰公司的业务经理除对各自组内业务员进行培训、管理外,冒充“邮币卡分析师助理”或者“老师”根据钟文彬的指示以指导客户方式诱骗客户在指定时间和价格购买邮币卡;操盘公司人为控制邮币卡交易的价格及涨跌幅度,导致被害人资金大量亏损。


宋培旺于2015年底通过招聘进入盈天下公司担任业务员,2016年5月左右被钟文彬任命为业务四部经理。被告人宋培旺作为业务经理期间,伙同部内业务员李某、邱某、马某、廉某、沈某、程某等人参与骗取金额共计6299275.49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宋培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宋培旺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宋培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且已退缴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三、初犯,从犯,对案件发生起到辅助作用,主观恶性小。


(一)王丰诈骗案


    2018年1月份左右,王某、吴某、文某与罗某等人合伙,由罗某等人制作“富某国际”交易平台,由王某等人负责招商和运营,诱导客户到该“富某国际”平台进行虚假的恒生指数股指期货交易,并陆续招来刘某2、曾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代理商。同年3月至5月,刘某2等人又发展被告人王丰为代理商。后王丰安排付某为业务主管、刘某1、欧某、鲁某1等人为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将不特定客户拉入公司开立的群内,引导客户到网络直播间听取经过虚假包装的分析师讲课,并在群内冒充真实投资者“做托”烘托气氛,极力推荐分析师,互相配合骗取客户信任,引导客户到该平台开户入金进行虚假交易操作,分别造成被害人崔某、田某损失人民币425206.25元、81550元,共计人民币506756.25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王丰接受上层“富某国际平台代理商”发展后,按照平台诈骗运作模式,安排、组织他人将客户拉入微信群,通过在微信群里冒充讲师、做托推荐等方式,诱骗客户在平台入金投资。王丰在骗取他人财物这一方面表现较为积极,与被害人的被骗有着直接的联系。但纵观“富某国际平台”系列性诈骗全案,该案系由“平台商”合伙,制作、运营虚假的交易平台,同时招揽“一级代理商”,再由“一级代理商”招揽王丰等人作为“二级代理商”,诱骗客户到该交易平台从事交易,进而诈骗被害人财物。王丰等人从事诈骗活动,所依托的平台、规则、输赢及分赃,依赖于“上级代理商”或者“平台商”,在整个诈骗共同犯罪中所处层级较低。王丰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其与同案犯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全案情节、量刑平衡及挽回被害人损失等考虑,原判认定王丰在整体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二)吴清林等诈骗案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潘镇李达村一处因浑河改道形成的河滩地曾由被告人周荣贵、周荣华分别承包。承包期限届满后,未与李达村续签承包合同,也未继续缴纳承包费,但该地一直被二人实际耕种。2013年3月,政府征收部门通过挨户发放及回收“致李达村村民一封信”的方式征得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后于2013年3月正式开始对李达村进行征地普查,并通过入户宣传、喇叭广播及公开拆违等形式公开告知村民征地拆迁已经开始,禁止抢栽抢种抢建。


    李达村征地拆迁开始后,杜某、汤君勇找到周荣贵及王长江等人,刘某找到周荣华及杜星涛,预谋利用周荣贵、周荣华实际耕种的上述土地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杜春生找到时任李达村村主任吴清林,二人合谋伪造了预先打印好合同签订日期的李达村委会与周荣贵、周荣华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周荣贵、周荣华与他人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将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签订日期提前至2012年3月及4月。后周荣华、周荣贵、汤君勇、王长江、杜星涛等人分别在虚假的合同上签字,被告人杨浩在杜星涛的安排下也在虚假的合同上签字,众人通过以上方式共同伪造了涉案土地本由周荣贵、周荣华分别合法承包,现由周荣贵、汤君勇、王长江、张某3、王某3及周荣华、杜星涛、杨浩分别承包的假象。其后杜星涛、杨浩、王长江又在涉案土地上抢种树木、抢建大棚等地上物。后汤君勇、王长江、张某3、王某3、杜星涛、周荣华、周荣贵、杨浩利用上述虚假合同及抢种抢建的地上物参与征地补偿并领取了地上物补偿款,共计20874124元人民币。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汤君勇、杜星涛、王长江、吴清林、周荣贵、杨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汤君勇在犯意提起、合同签订及转移赃款过程中起到一定联络和促进作用,且以个人名义参与征地补偿并分得赃款;杜星涛在刘某介绍之下主动找到周荣华承包土地,王长江在汤君勇介绍下主动找周荣贵承包土地,二人参与了前期共谋、抢种抢建,且均以个人名义参与征地补偿并分得赃款;吴清林作为村主任,其明知杜某、汤君勇等人有诈骗补偿款的故意,仍然帮助他们伪造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同意加盖村里印章,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周荣贵参与前期虚假承包及转包合同的签订,且以个人名义参与征地补偿并分得赃款,对犯罪结果的实现亦起到重要作用。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政府动迁部门对危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责任,且在案上诉人并未分得大部分赃款,故对各上诉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周荣贵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四、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陈江玲诈骗案


    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江玲在红塔集团江川复烤厂打工时认识了大街街道伏家营村的王某2,陈江玲跟王某2说自己的表姐夫是公安局领导,以帮王某2侄女卢某1找工作,需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卢某1父亲卢某3能人民币1.2万元。


    2014年,被告人陈江玲以帮卢某1在玉溪市红塔区玉水金岸买复式楼需付首付款、交押金、租金、表姐患病住院为由,骗取卢某1人民币7.2万元。


    2014年,被告人陈江玲以自己表姐的儿子得白血病在四川成都军区医院看病等为由,骗取王某2人民币3.5万元。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江玲在红塔集团江川复烤厂打工期间,以通过关系不用考试直接拿驾驶证,红河州买摩托车驾驶证为由,骗取王某2、大街街道伏家营村的王某1、宝凤巷的杨某2每人0.3万元;骗取大街街道朱家庄村的李某1、金家庄村的廖某、河咀村的周某2每人0.07万元;骗取大街街道金家庄村的张某3人民币1.25万元,路居镇张营一村的业士平人民币1万元。


    2015年的一天,因被告人陈江玲表弟邓某没工作,叫韩某1帮忙,陈江玲便以请人吃饭疏通关系,表姐生病住院为由,骗取邓某的母亲杨某1人民币0.7万元。


    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江玲以帮自己表弟杨某3办理驾驶证,需买酒、交学车费等为由,骗取杨某3人民币1.36万元。


    2016年,被告人陈江玲认识了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戚官村的张某2。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江玲跟张某2称其有个朋友韩某1可以办理30万的无息贷款,后以办理贷款需交纳开户费、请客吃饭、打理关系为由,骗取张某2人民币0.2万元,以及价值0.08万元的银鱼两袋。


    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江玲听说张某2的一个朋友因贩卖烟叶被澄江公安局抓了,陈江玲称韩某1能帮上忙,便以请人吃饭为由,骗取张某2人民币0.51万元。


    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江玲称可以通过关系安排张某2女儿张某1去公安局做正式民警,后以交纳保险金、作假档案、找人替考为由,骗取了张某1人民币3.56万元。


    2017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江玲称可以帮张某2的女儿张某1购买玉溪市红塔区玉水金岸的复式楼,后以需交报名费为由,骗取张某1人民币2万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江玲称和韩某1、张某2合伙开烟叶加工厂,后以安排人员培训烟叶加工为由,骗取张某2人民币0.344万元。


    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江玲以帮九溪镇大营村的张某4和大街街道宁海民居的普某办理无息贷款,需交手续费为由,骗取了张某6和普某人民币3万元。


    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江玲跟同村的周某1说自己的表姐可以办理无息贷款,并将韩某1使用的电话说给周某1,后以办理无息贷款需交纳手续费、好处费、表姐生病住院等为由,骗取了周某1人民币4.8万元。


    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江玲去新兴驾校学驾驶时认识了大街街道早街村的王某3,陈江玲跟王某3讲她认识一个红塔集团的“佳佳姐”可以帮人找工作,后以安排王某3的儿子去红塔集团玉溪卷烟厂工作、请人吃饭、在玉水金某买房需交首付款、物管费、买车位、缴纳尾款为由,骗取王某3人民币11.5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陈江玲具有自首情节、其家人代其赔偿了张某2、张某1的损失并得到谅解,鉴于被告人犯罪后退赃了部分款项,其家属也代为赔偿了部分款项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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