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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份终审判决书看“非法采砂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的轻罪辩点
时间:2019-11-19 14:32:44   点击:

轻罪辩点   

    对“非法采砂行为”涉嫌的非法采矿罪从轻处罚判决、缓刑案例进行研究,通过大量的实务案例进行总结归纳,可为律师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案例搜索平台,以“非法采砂”、“非法采矿”、“从轻处罚”、“缓刑”为关键字查找了大量的案例,现在整理归纳后总结了4个有效的从轻处罚的辩点,通过分析6个2018、2019年较为经典的案例来具体讲解辩点,以供参考。


四个辩点:

一、认罪认罚。

二、真诚悔罪,恢复生态环境。

三、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赃款,并积极预缴罚金。




经典案例

一、认罪认罚。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都可以减轻刑罚。


(1)张恒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18年2月28日至3月13日间,张恒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在江苏省邳州市邢楼镇青平村原青平石膏矿塌陷区内非法开采黄沙并出售。2018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邢楼镇青平石膏矿内有非法采沙活动,现场扣押黄沙(泥沙)约600吨;2018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邳州市邢楼镇水泥管厂扣押黄沙(水洗沙)约1500吨。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黄沙中水洗沙价值人民币80元/吨,泥沙价值人民币30元/吨。被告人张恒在此期间共计开采黄沙319船、6380吨,价值人民币221632元。

2018年4月1日,张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4月4日,被告人张恒退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5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鉴于张恒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识到非法采矿行为对环境的危害性,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5万元,并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张恒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李泽其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平江县伍市镇武连村三组村民合伙出资购置机械设备,在的河道内开采建筑用砂资源,该砂场一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因村民内部发生矛盾,2017年10月村民将该砂场转让给被告人李泽其经营,双方约定砂场的所有设备、已开采上岸的河沙(约300立方米),以及之后开采的砂石的收益均归李泽其。李泽其明知该砂场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仍继续开采,并雇请尹某2、尹某1、李某1负责抽砂、记数等工作,在其经营期间也一直未办理采矿许可证。2018年2月7日,平江县水务局向该砂场下达责令停止开采通知书。2018年4月11日,水务局工作人员再次到该砂场检查,发现该砂场仍在非法开采,工作人员依法查封了砂场内未出售的砂石。经湖南赤鑫勘测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测量,被查封的精砂共计4727.3立方米,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548366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泽其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河道内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泽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泽其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平时表现及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可对李泽其适用缓刑。




二、真诚悔罪,恢复破坏的生态环境。认识自己的错误,真诚悔罪,通过复垦、平复河道等方式恢复生态环境。


杨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昌图县某某村四组和六组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21409立方米,分别销售给刘某1、遇某、李某2等人。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42270.00元。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按已经对采砂场地进行了复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是杨某某在案发后已经对采砂场地进行了复垦,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缴纳罚金,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




三、社会危害不大。初犯,偶犯,数额较小,情节轻微。


罗仕球、杨伟华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罗仕球(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杨伟华、罗某A(另案处理)商定一起在龙川县佗城镇胜利村罗屋东江河边开设采沙点盗取河沙,并雇请司机吕某A、骆某等人将盗采的河沙从采沙点转运到被告人罗仕球位于胜利村的河沙堆放场进行销售。2017年5月20日至7月16日盗采河沙量为4528方,经龙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采的河沙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339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伟华有坦白情节,属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本案中的地位比罗仕球小,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红恩属坦白,是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发生新的犯罪,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罗仕球、杨伟华对部分犯罪事实坦白,并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红恩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当庭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罚金,悔罪表现较好,取保候审期间一直遵纪守法,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罗仕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杨伟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三、被告人杨红恩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赃款,并积极预缴罚金。


(1)兰朝品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兰朝品在任铁力市双丰镇和平村村主任期间,在未取得河道采沙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双丰镇和平村呼兰河段河道内非法采沙8397立方米,经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18246元。被告人兰朝品非法获利人民币231000元。被告人兰朝品于2019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兰朝品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兰朝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朝品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兰朝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朝品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兰朝品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1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张玉朋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张玉朋在未经梨树县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梨树县小宽镇五家户村行洪区范围内(公主岭市十屋镇林丰村四社地界)使用钩机、自卸车等机械非法采沙并运输至梨树县孤家子镇七里界村四社存放,经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査所勘测采沙量为7248.69立方米。经梨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35582元。案发后,被告人张玉朋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沙子5133.23立方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玉朋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挖河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张玉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主动、及时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经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判决张玉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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