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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更加有保障
时间:2021-01-11 14:32:59   点击:

最高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由之前的6个月提高到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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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

条承包人 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旧版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优先期限的起算时间为: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或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确立,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欠款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对施工企业的特别保护,新规定和之前相比延长了行使权利期间,从而大大提高了承包人的维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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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辉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退役军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中共党员,军校本科毕业,双学士学位,基层部队任职8年,部队期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熟悉公司及税务相关法律政策。

联系电话:1511315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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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纠纷精选案例——律师评析》,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


售价:65元/本,邮费到付

联系人:杨海玲律师

联系方式:13702771672(微信同号)


由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袁利丹律师,合伙人、副主任杨海玲律师,陈奕楠律师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城市更新专委会”秘书长、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业委会专委会专家顾问林叔权律师联合编著,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珠海市立法咨询服务基地主任于风政作序。


本书作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精选出三十个案例,进行评析并提出律师建议,以帮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帮助业主全面了解和准确理解“业主撤销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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