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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修改规章制度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且告知劳动者
时间:2020-11-09 14:45:56   点击: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告知劳动者。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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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


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关涉劳动者重大劳动权利,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故用人单位应重视规章制度内容、适用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因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具有程序瑕疵,影响依法享有的管理权、自主经营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工会的单位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每个员工都经过签字确认,并且做好重要条款的公示公开。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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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辉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退役军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中共党员,军校本科毕业,双学士学位,基层部队任职8年,部队期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熟悉公司及税务相关法律政策。

联系电话:1511315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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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袁利丹律师,合伙人、副主任杨海玲律师,陈奕楠律师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城市更新专委会”秘书长、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业委会专委会专家顾问林叔权律师联合编著,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珠海市立法咨询服务基地主任于风政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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