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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没有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一定要支付双倍工资吗?看这个案例怎么判
时间:2020-10-14 15:17:00   点击:

【经典案例】


案号:(2019)鲁14民终2941号


2018年7月23日,杨某通过应聘进入国宾酒店工作,从事工程部文员兼仓管工作,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2640元/月,转正后工资3300元/月,杨某填写了《职位申请表》,录用后国宾酒店对杨某进行了培训考核。


2018年12月份,国宾酒店经营管理发生变更,杨某离开国宾酒店。杨某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未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杨某申请。杨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对杨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从上述规定看,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名称,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书面形式。但从法律以例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看,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


该案中,本案中,国宾酒店提交的《职位申请表》系经杨某填写并署名后,由国宾酒店相关责任人审批完成的,系双方共同协商形成。从《职位申请表》内容来看,对于入职日期、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试用期等内容均有记载,能够反映双方对于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约定,且杨某入职后双方亦是按照该约定实际履行。故《职位申请表》虽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名称,但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对于杨某要求国宾酒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除考查该书面文件形式外,重在考查该书面文件的形成是否系双方合意结果及内容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尤其应考查是否具有相关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入职登记表”、“职位申请书”等书面文本,虽不具有“劳动合同”名称,但具备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也就是说内容包含法律所列举的条款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法律之所以以例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因此,用人单位除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外,为避免纠纷,在签订劳动合同形式上,尽量采用“劳动合同”形式;内容上,应具备法定的基本内容,且应重视内容的合法性。避免相关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情形。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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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辉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退役军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中共党员,军校本科毕业,双学士学位,基层部队任职8年,部队期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熟悉公司及税务相关法律政策。

联系电话:1511315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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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纠纷精选案例——律师评析》,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


由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袁利丹律师,合伙人、副主任杨海玲律师,陈奕楠律师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城市更新专委会”秘书长、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业委会专委会专家顾问林叔权律师联合编著,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珠海市立法咨询服务基地主任于风政作序。


本书作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精选出三十个案例,进行评析并提出律师建议,以帮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帮助业主全面了解和准确理解“业主撤销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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