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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什么是竞业限制?劳务派遣中竞业限制约定有效吗? 违约金约定过高怎么办?通过这个案例就能了解
时间:2020-10-14 15:05:43   点击: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有效吗?


经典案例


案号:(2016)沪0115民初20565号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有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双方另签有派遣协议书,约定将被告派遣至原告处责任编辑岗位工作,派遣期间为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15日。该派遣协议书到期后,被告按原条件继续在原告处工作。2013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金额为派遣合同终止或解除前雇员年工资收入的200%”。


2015年4月9日,被告因个人原因从原告处离职,去到和原告有业务竞争的公司上班。后面,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2,737.50元,并且支付原告违约金120,530.32元,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5,000元;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300元。


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设置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同时亦对该种保护设置一定条件的限制,以平衡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劳动权。雇佣主体与使用主体合一的一般用工情形下,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在劳务派遣这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特殊用工情形下,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秘密的所有者和知悉者通常为实际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故该二者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符合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初衷。涉案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秘密的同时,也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劳动权进行了限制,故个案中需对双方的权益进行平衡。


综合考量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占原月工资收入的比例、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占违约金数额的比例等,双方约定的年收入200%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被告现请求调整,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当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违约金35,000元。被告实际上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失去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基础,结合被告实际领到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故本院确定被告退还原告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300元。


分析点评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A)与劳务派遣单位(B)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B)派遣人员(C)到用工单位(A)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其劳动关系和实际用工相分离,派遣单位承担了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部分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劳动者实际是为用工单位服务,并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 


《劳动合同法》创设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同时亦对该种保护设置一定条件的限制,以平衡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劳动权。在雇佣主体与使用主体相统一的用工情形下,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作有专门规定,但未涉及派遣用工情形下的竞业限制问题,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故只要不违反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秘密的同时,也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劳动权进行了限制,故需对双方的权益进行平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但是竞业限制金额过高,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减少赔偿金额,实践中法官也会酌情判决。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田某赔偿12万元,虽然合同早有约定,但是有违法律公平原则,故法院酌情判决劳动者赔偿3.5万元。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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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辉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退役军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中共党员,军校本科毕业,双学士学位,基层部队任职8年,部队期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熟悉公司及税务相关法律政策。


联系电话:1511315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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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袁利丹律师,合伙人、副主任杨海玲律师,陈奕楠律师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城市更新专委会”秘书长、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业委会专委会专家顾问林叔权律师联合编著,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珠海市立法咨询服务基地主任于风政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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