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董事会决议被撤销,以其为基础的股东会决议能“活”下来吗?
时间:2020-09-27 10:42:14 点击:次
不能。董事会某项决议若存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公司法规定的瑕疵的话,那么该决议引发的股东会决议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董事会决议一旦被申请撤销,后面接续的股东会产生的决议也就先天不足,面临一起被撤销的后果。
指导案例
广东牛力物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精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案情简介]
精艺公司(49%股份)、安德公司(51%股份)同为广东牛力物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以下简称牛力公司),牛力公司于2017年一月先行召开了董事会(该次会议的召集程序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讨论决定诸多事项,后面精艺公司请求撤销牛力公司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广东牛力物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审法院查明判决]
结合本院(2017)粤06民终8399号案以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于2017年2月9日作出《广东牛力物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临时股东会会议,是基于《广东牛力物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届董事会会议决议》而召开的。而根据(2017)粤06民终8399号案的认定,上述董事会决议的召集程序明显违反公司章程约定,对董事会决议产生了实质影响,存在可撤销事由,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因此,在上述董事会决议基础上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亦缺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基础。而且,精艺公司对上述股东会的相关议案不同意投票,亦表明上述召集程序的瑕疵,已经对股东会决议造成了实质影响。因此,上述股东会决议存在可撤销事由,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牛力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撤销涉案股东会决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普法讲堂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公司决议?
答: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内容违法决议自始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实际应用中的常见情形:
①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有无召集权人召集;
通知的瑕疵;
目的事项(审议事项、临时提案)以外的决议。
②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不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参加决议;
公司决议缺乏公司章程确定的总人数;
违反了章程关于表决代理人仅限于股东、董事的规定;
会议主持人拒绝适格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等等。
③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公司的决议内容如果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者做出决议的程序方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但是股东起诉的前提条件是在起诉的时候他必须具有股东资格。
特别注意:《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见下期)
作者
王永辉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退役军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中共党员,军校本科毕业,双学士学位,基层部队任职8年,部队期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熟悉公司及税务相关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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